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2民终15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14号盈福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包头市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稀土大街以南、***以东、沼园西路以北、**南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男,1983年9月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市。
上诉人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包头市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22)内0203民初7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庭前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3元,减半收取711.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付 光
审判员 李 梅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