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内02民终17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14号盈福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头市尚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头市尚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包头市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稀土大街以南、丰盈路以东、沼园西路以北、林荫南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包头市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亿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24)内0203民初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晶宫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首先,晶宫公司承包包头吾悦广场项目后,与深圳劲达公司签署了《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将吾悦广场昆区项目劳务工程分包给该公司,***系该公司雇佣的劳务人员,与晶宫公司不存在直接的劳务关系,因此应当追加该公司为本案被告。其次,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身份显然是劳务人员,并非实际施工人。再次,新城亿博公司作为包头吾悦广场项目的发包人欠付晶宫公司工程款,导致晶宫公司无法及时向深圳劲达公司支付劳务款。最后,***主张按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缺乏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晶宫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护晶宫公司的合法权益。
***辩称,欠薪名单明确晶宫公司欠薪的事实,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新城亿博公司述称,欠薪事实与我公司无关,同意***的答辩意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起诉请求:1.判令晶宫公司支付拖欠***工程劳务费3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5日开始计算到实际付清为止);2.判令新城亿博公司对以上欠款及其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晶宫公司、新城亿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2022年1月4日,晶宫公司向新城亿博公司致《工作联系函》,载明:我司所施工的包头吾悦广场昆区项目大商业公共部位装修工程(二标段)于2020年9月30日已竣工验收,并顺利开业至今;我司施工合同额约为1,497万元,目前已支付约1,100万元,结算上报金额约2,276万元,因合同以外增加签证金额太多,造成我司资金极度紧张,故无法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我司申请贵司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同意所支付农民工工资从我司结算工程款中扣除。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详见附表。后附表中《其他人工费欠薪单》中载明:项目名称为***,工种为管理人员,欠薪金额为3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作联系函》中晶宫公司申请新城亿博公司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同意所支付农民工工资从晶宫公司结算工程款中扣除,该附表中的《其他人工费欠薪单》中明确***为管理人员,欠薪300,000元。以上证据能够证明***在晶宫公司承包的工程范围内从事管理工作,晶宫公司欠付***劳务费300,000元,故***要求晶宫公司支付欠付的劳务费的诉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双方无约定,从***起诉之日起,晶宫公司应当向***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至款项还清止,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予以支持。关于***要求新城亿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无合同关系,也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劳务费300,000元及利息(以欠付金额为基数,从2023年12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900元(***已预交),由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晶宫公司提交了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23)内0203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证明新城亿博公司欠付工程款,导致晶宫公司无法向案外人劲达公司支付劳务费。***和新城亿博公司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经本院认定,该判决与本案事实没有关联性,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晶宫公司应否支付***劳务费及利息损失。晶宫公司承包了新城亿博公司开发建设的包头吾悦广场昆区项目大商业公共部位装修工程。***在该工程项目中提供劳务,工种为管理人员。根据晶宫公司出具的人工费欠薪单,尚欠***300,000元的劳务费。晶宫公司上诉认为,其已经将劳务分包给案外人深圳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当由深圳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给付***劳务费的责任。但是从晶宫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函、工程结算单等证据,不能判断***由深圳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雇佣并由该公司支付相关劳务费的事实。故对其请求追加深圳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晶宫公司作为承包方,应当按时支付劳务人员劳务费用,晶宫公司以新城亿博公司欠工程款为由不支付***劳务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按照***起诉之日计算拖欠劳务费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对晶宫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文书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