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2民终24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某某,女,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头市尚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头市尚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姜堰市,现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某某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14号盈福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昆都仑区吾悦广场大商业内装工程(二标段)项目部会计,现住江苏省姜堰市。
原审第三人:程某某,男,其余信息不详。
上诉人莫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深圳某某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陈某某、原审第三人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4)内0207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莫某某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莫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莫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48元,减半收取2424元,由上诉人莫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依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