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603民初1697号 原告:***,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深圳市大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