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内02民终3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14号盈福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头市尚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头市尚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包头市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稀土大街以南、丰盈路以东、沼园西路以北、林荫南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宫建筑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包头市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诚亿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23)内0203民初3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晶宫建筑装饰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首先,晶宫建筑装饰公司承包包头吾悦广场项目后,与深圳劲达公司签署了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晶宫建筑装饰公司与该公司签署了《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将吾悦广场昆区项目劳务工程分包给该公司,***系该公司雇佣的劳务人员,与晶宫建筑装饰公司不存在直接的劳务关系,因此应当追加该公司为本案被告;其次,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身份显然是劳务人员,并非实际施工人;再次,新城亿博公司作为包头吾悦广场项目的发包人,欠付晶宫建筑装饰公司工程款,导致晶宫建筑装饰公司无法及时向劲达公司支付劳务款;最后,***主张按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晶宫建筑装饰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护晶宫建筑装饰公司的合法权益。
***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晶宫建筑装饰公司包头吾悦广场项目部完成木工工程。2022年1月4日晶宫建筑装饰公司向新城亿博公司至工作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载明的内容全部都是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新城亿博公司述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起诉请求:1.判令晶宫建筑装饰公司支付拖欠***工程劳务费942,151元及其利息(利息以942,151元为基数,按LPR利率标准,从2022年1月5日开始计算到实际付清为止);2.判令新城亿博公司对以上欠款及其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晶宫建筑装饰公司、新城亿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晶宫建筑装饰公司曾用名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9日,晶宫建筑装饰公司(承包人)与新城亿博公司(发包人)签订《包头吾悦广场昆区项目大商业公共部位装修工程(二标段)施工合同》,晶宫建筑装饰公司从新城亿博公司处承包了包头吾悦广场昆区项目大商业公共部位装修工程(二标段)。双方陈述该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工程款未结算,双方争议工程款正在诉讼过程中。另查明,2022年1月4日,晶宫建筑装饰公司向新城亿博公司致《工作联系函》,载明:我司所施工的包头吾悦广场昆区项目大商业公共部位装修工程(二标段)于2020年9月30日已竣工验收,并顺利开业至今;我司施工合同额约为1,497万元,目前已支付约1,100万元,结算上报金额约2,276万元,因合同以外增加签证金额太多,造成我司资金极度紧张,故无法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我司申请贵司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同意所支付农民工工资从我司结算工程款中扣除。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详见附表。后附表中《木工***班组结算单》中载明:结算合计2,062,151元,截至2022年1月3日已支付工程款112万元,剩余应支付942,151元。另庭审时,***举证了其银行卡交易明细,显示2020年账户名称为“陈某”向***多次转账,附言包括“预付工程款”“预付款”“木工老杨班组预付”等。***方陈述该款项为晶宫建筑装饰公司人员陈某向其支付的工程款。对此庭后晶宫建筑装饰公司提交《情况说明》,陈述***系该项目的采购员,为预防出现欠付农民工工资给晶宫建筑装饰公司造成不利影响,与深圳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由晶宫建筑装饰公司指派陈某代深圳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付款,代付款项用于抵顶晶宫建筑装饰公司应向深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的劳务分包款。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与晶宫建筑装饰公司是否存在劳务分包合同关系的争议。晶宫建筑装饰公司从新城亿博公司承包了包头吾悦广场昆区项目大商业公共部位装修工程(二标段),双方认可该工程已经交付使用。晶宫建筑装饰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新城亿博公司出具了《工作联系函》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附表。该《工作联系函》中晶宫建筑装饰公司申请新城亿博公司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同意所支付农民工工资从晶宫建筑装饰公司结算工程款中扣除。该附表中的《木工***班组结算单》中明确了***木工班组所施工的工程项目及工程结算总价为2,062,151元,并备注截至2022年1月3日,已支付工程款112万元,剩余应支付942,151元。同时,***举证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中显示案外人陈某向其预付了部分工程款,而陈某系受晶宫建筑装饰公司指派。晶宫建筑装饰公司出具联系函及结算单,并指派***向***预付部分工程款的行为,能够证明***事实上从晶宫建筑装饰公司处分包劳务工程。晶宫建筑装饰公司举证了其与案外人深圳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该证据不足以证明系该劳务公司将案涉劳务工程分包给***,其也未举证证明陈某系代该劳务公司向***预付工程款,***对此不认可,故其抗辩非案涉劳务工程的发包方,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对于欠付工程款的争议。***作为劳务分包的承包人,并无劳务分包资质,但案涉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其可以请求参照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故参照晶宫建筑装饰公司出具的《木工***班组结算单》明确的剩余应支付工程款942,151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主张的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双方未约定利息,***的主张也不符合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法律规定,故从***起诉之日即2023年5月8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止,晶宫建筑装饰公司向***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予以支持。关于***要求新城亿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新城亿博公司与晶宫建筑装饰公司未进行结算,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及数额无法确定,故对于***该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工程款942,151元及利息损失(以欠付金额为基数,从2023年5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22(***已预交),由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晶宫建筑装饰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工作班组工程款942,151元及利息。晶宫建筑装饰公司承包了新城亿博公司开发建设的包头吾悦广场昆区项目大商业公共部位装修工程。***所带木工班组在该工程项目中从事木工和其他工作。根据晶宫建筑装饰公司出具的人工费欠薪单,尚欠木工***班组2,062,151元工程款,根据一审审理查明,已向***支付112万元,剩余942,151元。晶宫建筑装饰公司上诉认为,其已经将劳务分包给案外人深圳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当由深圳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给付***工程款的义务。但是晶宫建筑装饰公司未向法院提交其已经向深圳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或***工作班组由深圳劲达建筑劳务公司雇佣并由深圳劲达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相关工程款的证据。故其请求追加深圳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晶宫建筑装饰公司作为承包方,应当按时支付***工作班组劳务费用,晶宫建筑装饰公司以新诚亿博公司欠工程款为由不支付***欠款不符合法律规定。考虑到***未结算金额为工作班组工程款,双方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特别约定,一审法院按照起诉之日起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22元,由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文书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