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内02民终3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14号盈福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头市尚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头市尚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包头市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稀土大街以南、丰盈路以东、沼园西路以北、林荫南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宫建筑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包头市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亿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23)内0203民初7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晶宫建筑装饰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案件受理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首先,晶宫建筑装饰公司承包包头吾悦广场项目后,与深圳劲达公司签署了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晶宫建筑装饰公司与该公司签署了《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将吾悦广场昆区项目劳务工程分包给该公司,***系该公司雇佣的劳务人员,与晶宫建筑装饰公司不存在直接的劳务关系,因此应当追加该公司为本案被告;其次,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身份显然是劳务人员,并非实际施工人;再次,新城亿博公司作为包头吾悦广场项目的发包人,欠付晶宫建筑装饰公司工程款,导致晶宫建筑装饰公司无法及时向劲达公司支付劳务款;最后,***主张按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
***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晶宫建筑装饰公司包头吾悦广场项目部完成干挂工程。2022年1月4日晶宫建筑装饰公司向新城亿博公司至工作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载明的内容全部都是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新城亿博公司述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起诉请求:一、判令晶宫建筑装饰公司支付拖欠***工程劳务费25,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按LPR利率标准,从2022年1月5日开始计算到实际付清为止);2.判令新城亿博公司对以上欠款及其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晶宫建筑装饰公司、新城亿博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晶宫建筑装饰公司曾用名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9日,晶宫建筑装饰公司(承包人)与新城亿博公司(发包人)签订《包头吾悦广场昆区项目大商业公共部位装修工程(二标段)施工合同》,晶宫建筑装饰公司从新城亿博公司处承包了包头吾悦广场昆区项目大商业公共部位装修工程(二标段)。双方陈述该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工程款未结算,双方争议工程款正在诉讼过程中。另查明,2022年1月4日,晶宫建筑装饰公司向新城亿博公司致《工作联系函》,载明:我司所施工的包头吾悦广场昆区项目大商业公共部位装修工程(二标段)于2020年9月30日已竣工验收,并顺利开业至今;我司施工合同额约为1,497万元,目前已支付约1,100万元,结算上报金额约2,276万元,因合同以外增加签证金额太多,造成我司资金极度紧张,故无法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我司申请贵司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同意所支付农民工工资从我司结算工程款中扣除。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详见附表。后附表中《其他人工费欠薪单》中载明:项目名称为***,工种为干挂工,欠薪金额为2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与晶宫建筑装饰公司是否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的争议。晶宫建筑装饰公司从新城亿博公司承包了包头吾悦广场昆区项目大商业公共部位装修工程(二标段),双方认可该工程已经交付使用。晶宫建筑装饰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新城亿博公司出具了《工作联系函》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附表。该《工作联系函》中晶宫建筑装饰公司申请新城亿博公司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同意所支付农民工工资从晶宫建筑装饰公司结算工程款中扣除。该附表中的《其他人工费欠薪单》中明确***为干挂工欠薪25,000元,以上证据能够证明***在晶宫建筑装饰公司承包的工程范围内从事干挂工劳务。晶宫建筑装饰公司举证了其与案外人深圳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向该劳务公司提供劳务,***对此不认可,故其抗辩非案涉劳务工程的发包方,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根据《其他人工费欠薪单》中明确的欠薪金额25,0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从晶宫建筑装饰公司明确欠薪金额之时起,晶宫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应当向***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至款项还清止,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予以支持。关于***要求新城亿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无合同关系,也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劳务工程款25,000元及利息(以欠付金额为基数,从2022年1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13元(***已预交),由晶宫建筑装饰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晶宫建筑装饰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劳务费25,000元及利息。晶宫建筑装饰公司承包了新城亿博公司开发建设的包头吾悦广场昆区项目大商业公共部位装修工程。***在该工程项目中提供劳务,工种为干挂工。根据晶宫建筑装饰公司出具的人工费欠薪单,尚欠***25,000元的劳务费。晶宫建筑装饰公司上诉认为,其已经将劳务分包给案外人深圳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当由深圳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给付***劳务费的义务。但是晶宫建筑装饰公司未向法院提交已经向深圳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或***由深圳劲达建筑劳务公司雇佣并由该公司支付相关劳务费的证据。故其请求追加深圳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晶宫建筑装饰公司作为承包方,应当按时支付劳务人员劳务费用,晶宫建筑装饰公司以新诚亿博公司欠工程款为由不支付***劳务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按照晶宫建筑装饰公司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开始计算未支付劳务费利息,符合客观实际,对晶宫建筑装饰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6元,由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文书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