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铿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铿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5321民初58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铿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A1103。
法定代表人:邱土子。
原告***与被告深圳铿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行为无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4233.98元,减半收取计7116.9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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