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铿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科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681民初4513号
原告:**,男,1960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堃睿,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科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科润路299号15幢A室。
法定代表人:薄红虎,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铿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深圳铿时装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A1103。
法定代表人:邱土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巍,启东市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科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泽公司)、深圳铿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铿时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堃睿,被告科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薄红虎,被告铿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科泽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欠款354933元,并以347433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LPR承担相应的利息;以75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LPR承担相应的利息;2.判令被告铿时公司对被告科泽公司所欠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30日,被告科泽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涂料工程施工协议书,将其承接的崇明国瑞瀛台工程项目一期三标段中的内墙涂料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完成施工任务后,被告迟迟不予结算,后于2021年2月2日才确认欠付原告工程款767433元。经原告催要,被告科泽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支付了42万元,尚欠工程款347433元未付,另按被告科泽公司的要求,原告对被告因第三方施工损坏部位进行了施工修复,被告确认应付修复费用为7500元同样未付。原告认为,被告科泽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拖延支付应付工程款,损害了原告的权益,被告铿时公司将工程违法转包给被告科泽公司施工,应对被告科泽公司欠付工程款承担全部连带清偿责任,故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科泽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工程量有异议,原告施工的工程还没有竣工,按照其与原告的合同约定,应付款至50%,但其已付至60%,故不同意支付原告主张的工程款。
被告铿时公司辩称,其与被告科泽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后被告科泽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原告,铿时公司不知情,案涉工程还没有竣工验收,没有到结算节点,如果存在被告科泽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铿时公司对被告科泽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是没有事实依据,所以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铿时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各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及其他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在此基础上,本院确认以下基本事实:
2019年6月25日,被告铿时公司(发包人)与被告科泽公司(承包人)签订《劳务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铿时公司其承接的上海崇明岛御江湾庄园1号地块的国瑞瀛台一期精装修三标段工程中的78#、80#、81#、83#、84#、96#、98#、99#、102#、103#、106#、107#、110#、111#、112#、113#楼图纸范围内包括住宅户内、入户花园、首层大堂、楼梯间(不含首层设备间)的装修工程施工及二次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分包给被告科泽公司施工。同时约定付款方式为:无预付款;每月按雇主核定的分包商累计已完成之工程产值的75%扣除已支付的款项及分包商应支付给雇主的款项后支付余款,已签署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金额不随当月进度款支付,本工程全部安装完毕,并能达到使用功能要求,经雇主/监理验收合格,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80%后,不再支付工程款;工程通过正式验收、签订结算协议及提交情况资料(包括情况申请报告、结算协议清单、保修协议)后,支付扣除保修金、违约金、罚款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后的剩余款项,保修金为结算总价的5%,防水工程保修期为五年,其余工程保修期为两年。
2019年10月30日,被告科泽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涂料工程施工协议》一份,主要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国瑞崇明一期三标段。93#(3单元)、95#(3单元)、96#(2单元)、98#(3单元)、99#(2单元)、102#(3单元)共6栋17个单元。2、工程地点:江苏省启东市启隆乡永兴中路。3、承包范围:所有内墙涂料工程。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5、质量标准:符合技术交底、设计图纸、规范规定的涂料工程验收标准。二、工程价格(综合单价不含税):……4、材料:所有材料均由乙方负责。5、综合单价:22元/㎡(展开面积)……10、工期:(1)计划工期2019年11月30日大面积全面完工,具体执行甲方的施工进度要求。(2)配备足够的施工作业人员,高峰期工人不少于20人。(3)最后移交的楼号之日开始20天内全部完工……三、工程款的支付及结算1、无预付款,如工期超过二个月开始发放工人生活费:1500元/人/月。2、完工结算后30天内付结算总价的50%,年底付至95%,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无质量保修1年后30天付清余款。3、所有付款乙方必须提供工资表及对应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4、工程量计算:按综合单价的计量单位实际展开尺寸计算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
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工人进行了施工。后被告科泽公司根据原告施工情况制作《项目结算用表》一份,该表上载明:一、已完成工作量:1、所有涂料44302.65㎡,单价22,合价974658;2、扣每户收尾工作-204套,单价1000,合价-204000。小计770658。二、现场签证:1、点工(含材料费),数量24工日,单价300,合价7200;2、入户花园楼梯间阳台设备间顶批灰加价,数量3275.64㎡,单价1.5,合价4913。小计12113。三、未完成工作量:1、扣每套收尾工作,数量204套,单价1000元,合价204000,小计204000。合价986772,根据合同年底付至95%即937433,预支170000,2020年年内应支付767433。在该表“结算会签栏”由原告**、被告科泽公司的预算部、项目部、经营部、工程部、财务部以及大股东黄囡囡层层签字确认,其中黄囡囡于2021年2月2日签署“按合同同意支付”。2021年2月10日,被告科泽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20000元。
另查明,2021年3月9日确认的《工程进度确认单》上载明:(1)点工工日:93#、95#、96#、98#、99#、102#6栋一层大堂电井门45度角收口(涂料收近收口)17单元每单元0.5工日,合计8.5点工;(2)点工工日:17单元二次维修……合计17工日。一共合计25.5工日×300=7500元。该确认单下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处由被告科泽公司丁建辉、朱建辉签名。
本院认为,被告科泽公司将案涉装修工程中的6栋17个单元的涂料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原告施工,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案涉《涂料工程施工协议》无效,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原告已完成了相应涂料工程的施工,故其有权根据合同的结算条款主张工程款。
案涉《涂料工程施工协议》关于付款的约定“完工结算后30天内付结算总价的50%,年底付至95%”,原告与被告科泽公司确认的《项目结算用表》载明“合价986772,根据合同年底付至95%即937433,预支170000,2020年年内应支付767433”以及被告科泽公司大股东黄囡囡于2021年2月2日签署的“按合同同意支付”的意见,截至2021年2月11日(2020年年底即春节前)被告科泽公司应支付结算金额的95%即937433元。被告科泽公司辩称《项目结算用表》是未完成工程的一个阶段性结算,且收尾工作共204000元不应计算在内,原告尚未完工,但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而该表的制作方式符合合同约定的结算流程,且科泽公司的多个部门及大股东均进行了签字确认,故对其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被告科泽公司应支付原告工程款至结算价986772元的95%,金额为937433元,扣除被告科泽公司已经支付的590000元(170000元+420000元),被告科泽公司仍应支付347433元(937433元-59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依法支持自2021年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关于原告主张的7500元维修费,已经由被告科泽公司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该部分的利息,本院依法支持自2021年6月1日(本院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因涉案精装修工程被告铿时公司与科泽公司之间尚未完成结算,故原告主张被告铿时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科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54933元及利息(以347433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7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4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90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科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624元。
审 判 长  孟园园
人民陪审员  成剑彬
人民陪审员  史燕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 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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