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铿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研智能交通(深圳)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62102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2年5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李冬菊,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研智能交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2003号华嵘大厦160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5990XE。
法定代表人:李建萍。
被告:邹宝林,男,汉族,1959年9月15日出生,住址江苏省仪征市。
第三人:深圳铿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A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19667H。
法定代表人:邱土子。
原告***与被告中研智能交通(深圳)有限公司、邹宝林及第三人深圳铿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00元(简易程序标准,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700元,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轶男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