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铿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铿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执343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铿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19667H,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A1103。 法定代表人:邱土子。 被执行人:佛山市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075110650G,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明国路1号之一商铺(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铿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一案,因被执行人佛山市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深圳铿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佛山市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款项1915952.65元,该款项已优先支付工人工资;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佛山市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其他银行存款共计619474.75元,该款项用于支付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部分执行费。2021年4月20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佛山市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建建筑物“**广场1-6号公寓”6层及7层,由于该建筑物系集体土地上所建以及尚未验收交付,无法处置。此外,本院通过现场调查、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等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详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发布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 钊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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