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国际陆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0111执6616号
西安建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国际陆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建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国际陆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111民初1293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项31265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自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扣划案款3126575元已全额发放申请执行人,并由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了本案的执行费33666元。至此,本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111民初1293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执行完毕。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终结执行。
(4)销案。
(5)不予执行。
(6)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依“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