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31民初379号
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通渭建材厂,住所地西咸新区沣东新。
经营者:***,男,汉族,1988年9月21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通渭建材厂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通渭建材厂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在法院承办法官协调下,进行了多次庭前调解。被告已经和原告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买卖合同货款的支付。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其撤诉事实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对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通渭建材厂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通渭建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1元减半收取计961元,由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通渭建材厂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