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5687号
原告:上海冬畅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雷,江苏群汇(盱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冬畅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20年3月2日裁定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2020年8月13日,上海冬畅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冬畅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2元,由上海冬畅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建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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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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