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恺悦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0455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对原告恺悦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作出的(2022)沪0115民初5045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沪0115民初50455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倒数第6行中“案件受理费8,910元,由原告负担8,860元,被告上海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财产保全费3,069元,由被告上海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应为“案件受理费8,910元,由原告恺悦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上海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60元;财产保全费3,069元,由被告上海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