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20890号之一
原告:上海泽银机电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四号新村4号-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上中路46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泽银机电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后上海泽银机电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上海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合同项下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泽银机电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保全费用948.33元,由上海泽银机电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袁 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