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2089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泽银机电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四号新村4号-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上中路46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泽银机电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作出(2022)沪0104民初2089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2,832.5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现上海泽银机电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上海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合同项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海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泽银机电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解除保全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2,832.53元或其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袁 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