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中房建筑有限公司

裴昊与许昌中房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4民初11859号
原告:裴昊,女,汉族,1988年1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金金,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昌中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设路中段(中房大厦50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西大街12号楼6层6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裴昊与被告许昌中房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裴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贰万叁仟元整(¥23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止的违约金及逾期利息4600元整(以2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计算24%);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及逾期利息(以2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21日,被告通过第三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000元整,双方己签订《借款协议》,年利率13.2%,合同期限9个月,利息分9期,约定每月21日付息,2018年11月21日支付该期利息并返还本金,合同签订地为郑州市管城同族区。原告与被告的借款协议已于2018年11月21日到期,但被告至今仍未足额支付利息及所有本金。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第三人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本案所涉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裴昊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