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中房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许昌中房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4民初10633号
原告:***,女,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昌中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设路中段中房大厦5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西大街12号楼6层6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许昌中房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朕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