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中房建筑有限公司

**与许昌中房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4民初10157号
原告:**,女,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昌中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设路中段(中房大厦50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西大街12号楼6层606。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许昌中房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5元,减半收取13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