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中房建筑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许昌中房建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02民初112号
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莲城大道与魏文路交叉口西南角亨通君成国际大厦。
负责人:***,任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许昌中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设路中段(中房大厦5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五一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10月17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5月2日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8年6月22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1年4月12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5月10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被申请人许昌中房建筑有限公司、河南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329442.6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许昌中房建筑有限公司、河南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29442.6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