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中房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民终9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五一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莲城大道与魏文路交叉口西南角亨通君成国际大厦。
负责人:朱庄田,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许昌中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设路中段(中房大厦5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2年10月17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7年5月2日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原审被告:***,女,汉族,1968年6月22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审被告(被告):***,女,汉族,1981年4月12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5月10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上诉人河南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及原审被告许昌中房建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2民初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河南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