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海洋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星联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水务规划设计研究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04民初7400号
原告上海星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陶孙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中杰,上海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小霞,上海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水务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海洋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上海市。
法代表人沈于田,院长。
委托代理人于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星联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水务规划设计研究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星联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俭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瑜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