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衡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衡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17058号
原告:***,男,1956年8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被告(申请执行人):上海衡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威虎商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8年11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新村XXX号XXX室。
第三人:**,男。1971年7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上中路XXX号住宅区2号甲。
第三人:***,男,1965年5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曹王村XXX号-1,住上海市嘉定区塔城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衡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威虎商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本案与(2019)沪0113民初17059号案件均是针对本院(2019)沪0113执异170号执行裁定书,两案基于相同事实理由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并作为共同原告参加(2019)沪0113民初17059号案件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800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赵晨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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