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衡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衡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威虎商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执恢73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衡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8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执行人:威虎商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上中路**住宅区**甲。 上海衡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威虎商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3民初170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衡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义务人***在其未缴纳出资750万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在其未缴纳出资100万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在其未缴纳出资50万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在其未按期出资100万元的利息范围内对(2012)**字第4907号案件中第三人威虎商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衡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后***履行完毕,***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其余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威虎商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名下在本市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社保、公积金等财产信息。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威虎商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骁 书 记 员 **骁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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