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

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青岛海泰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金水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嵇春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海泰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陈芸芳,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海泰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8)第537号仲裁裁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青岛海泰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的住所在青岛市崂山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8)第537号仲裁裁决书指定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江涛
审判员  傅庆涛
审判员  邢仁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盖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