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湖北登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22民初1384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1282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登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河远新村20-3-217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市地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新静安区灵石路93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北登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地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58元,减半收取567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素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