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22民初1384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1282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登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河远新村20-3-217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市地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新静安区灵石路93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北登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地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58元,减半收取567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素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