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8231号之一
原告:上海市地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9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福新路中段312号江盛大厦四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1号新村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市地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事实不易查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