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地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8231号之一 原告:上海市地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9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福新路中段312号江盛大厦四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1号新村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市地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事实不易查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