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205民初1268号
原告:上海市地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13225853XL,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9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恒大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050257146P,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东兴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市地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无锡恒大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市地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市地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市地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市地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