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唐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安市湾坞镇人民政府、***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9民终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安市湾坞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湾坞镇马头村商贸街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1352202004029804P。 法定代表人:郑智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安市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新浦路22号明发商业广场2幢3**1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593477444G。 法定代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福安市湾坞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22)闽0981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22)闽0981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安市湾坞镇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6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本裁定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