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9民终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安市湾坞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湾坞镇马头村商贸街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1352202004029804P。
法定代表人:郑智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安市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新浦路22号明发商业广场2幢3**1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593477444G。
法定代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福安市湾坞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22)闽0981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22)闽0981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安市湾坞镇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6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本裁定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