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81民初3040号
原告:福建亿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22号明发商业广场2幢3**1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593477444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坤,***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漳州市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金山村龙池商业街15号龙池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39514149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福建亿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福建亿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漳州市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福建亿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欲与被告漳州市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亿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02元,减半收取计1701元,由福建亿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韵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