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红日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红日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民初2177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山东红日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宋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进,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红日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凡荣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廖柯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