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阿穆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于英利、于永和、**、***、***、***、万翠翠、***与黑河阿穆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76民终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英利,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永和,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翠翠,女,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山市江源区江源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河阿穆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合作区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付宇,系经理。
上诉人***、**、于英利、于永和、**、***、***、***、万翠翠、***因与被上诉人黑河阿穆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源林区基层法院(2019)吉7605民初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英利、于永和、**、***、***、***、万翠翠、***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于英利、于永和、**、***、***、***、万翠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英利、于永和、**、***、***、***、万翠翠、***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邵汀
审判员***
审判员封硕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滕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