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阿穆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河阿穆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102民初1104号
原告:**,男,196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打工,现住黑河市。
被告:黑河阿穆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汉族,58岁,个体。
原告**与被告黑河阿穆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尚庆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