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阿穆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黑河阿穆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敦化市中兴石材厂债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1102执1037号
申请执行人:黑河阿穆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敦化市中兴石材厂。
经营者:高春鹏,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敦化市中兴石材厂经营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河阿穆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敦化市中兴石材厂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8)黑1102执10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