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02执7041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牛山北路1号B幢,组织机构代码:72845630X。
法定代表人:胡永杰。
被执行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郊街道牛山北路56号公路教学大楼4楼(405、406、407、408、409室),组织机构代码:76964394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2民初890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45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朱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吕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