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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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05执5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浙江
省温州市牛山北路1号B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2845630X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
市牛山北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33321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3民终2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温州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65826.62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法院调查其名下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33套的不动产本院已轮候查封,并发函首封法院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等32辆车本院另案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及其他投资收益,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2年9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305执5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