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3民终19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高速公路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机场大道**国大广场东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勃利县。
上诉人温州高速公路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4民初9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高速公路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温州高速公路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高速公路养护中心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