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联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宝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正方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13民初5927号
原告:无锡联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通惠东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忠意,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宝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大街72号B座十四楼。
法定代表人:吕顺宝。
被告:江苏正方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创智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生。
原告无锡联友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宝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正方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无锡联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联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联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76元减半收取为783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138元,由无锡联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陶 玉
代理审判员  李绥栋
人民陪审员  陈伯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许 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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