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正方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城西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宝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执异34号
案外人:江苏正方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87332K,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昆仑街道创智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文,江苏法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无锡城西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91085716N,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钱桥大街。
法定代表人:龚钦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栋,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宝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98643776K,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北大街72号B座十四楼。
法定代表人:吕顺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俊,男,1990年9月1日,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城西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宝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
江苏正方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了书面的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江苏正方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了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江苏正方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正方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  边剑扬
审判员  金 语
审判员  张茹婷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季恒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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