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方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宝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执1262号
申请执行人:***方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87332K,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昆仑街道创智路**。
法定代表人:王明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福龙,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宝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98643776K,,住所地:无锡市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顺宝,该公司董事长。
***方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宝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7)苏0481民初69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江苏宝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前支付***方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490000元,并承担以200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以492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以949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4250元,减半收取1071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1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3月27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财产、也未履行法定义务;
二、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信息等;
三、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四、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冻结江苏宝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无锡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后经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及协助,本院依法提取江苏宝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履行款11741670.75元,该款项现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六、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执行的相关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既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到位的到期债权11741670.75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江苏宝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福岭
审判员  金 震
审判员  张志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游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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