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诚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06民初6924号 原告:宁波市诚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5799349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04863664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诚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宁波市诚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诚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宁波市诚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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