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102行审97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宝珂,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天姿,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智刚,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医药工业设计院,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黄晓东。
申请执行人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医药工业设计院补缴欠缴职工庄绪欣住房公积金154253.24元、鲁士超住房公积金171663.88元,并补缴至庄绪欣、鲁士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本院于同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2020年2月27日,申请执行人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以被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医药工业设计院未为庄绪欣、鲁士超缴纳住房公积金为由,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2020]济住中缴字R03号《限期缴交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我中心已向你单位送达了《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催缴通知书》([2020]济住中催字R11号),而你单位无正当理由至今未缴纳。为此,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你单位开户银行缴存欠缴的住房积金325917.12元(其中单位应缴162958.56元,单位为职工代缴162958.56元)……。”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限期缴交决定书》,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于2020年9月8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济住中执催告字[2020]R08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被申请执行人履行限期缴交决定,被申请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被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医药工业设计院补缴欠缴职工庄绪欣、鲁士超住房公积金,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医药工业设计院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经催告,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的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医药工业设计院补缴欠缴职工庄绪欣的住房公积金154253.24元、鲁士超的住房公积金171663.8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军
审 判 员 刘文
人民陪审员 李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