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药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

山东省医药工业设计院、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财保1453号
申请人:山东省医药工业设计院,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鲁商福瑞达广场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黄晓东,院长。
被申请人:***,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名士豪庭****楼****。
申请人山东省医药工业设计院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省医药工业设计院以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省医药工业设计院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970元,由山东省医药工业设计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 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