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药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

***与山东省医药工业设计院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辖终4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医药工业设计院,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王洪山,院长。
原审被告:济南历下嘉城宾馆,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经营者:潘应战,个体工商户。
原审被告:何娟,女,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原审被告:山东贵净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马玲,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医药工业设计院、原审被告济南历下嘉城宾馆、何娟、山东贵净祥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2民初7702号驳回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济南市市中区,应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山东省医药工业设计院未答辩。
原审裁定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涉房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裁定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审理查明,山东省医药工业设计院诉讼请求四原审被告腾退其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的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等。提交的证据有山东省医药工业设计院与山东天琴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签订的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山东天琴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签订的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等。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不动产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属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原审法院享有管辖权并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庆斌
审判员  彭 辉
审判员  崔宝宁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石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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