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9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惠前民初字第00476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东路8-2201-22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无锡三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承担。
审判员张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