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475无锡市金圈里建筑制品厂与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2475号
原告:无锡市金圈里建筑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6MA1NRQQ62K,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金圈里村。
经营者:陈荣成。
被告: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6014049M,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东河头巷2号。
法定代表人:吴天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金圈里建筑制品厂诉被告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金圈里建筑制品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金圈里建筑制品厂撤回对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张 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沈泽全
书 记 员  王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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