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8无锡市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18号之三
原告:无锡市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69647455M,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天授村。
法定代表人:俞一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元政、陆啸,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6014049M,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锡沪东路8-2201--2222。
法定代表人:吴天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垚,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朔炜,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市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无锡市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属处分诉权,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990元,减半收取349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9995元,由无锡市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薛 雨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颖
书 记 员  徐逸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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