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26财保4号
申请人: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东河头巷**。
法定代表人:吴天斌,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垚,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朔炜,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
法定代表人:王山国。
被申请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太湖)国际科技园大学科技园清源路兴业楼****
法定代表人:王迎燕。
被申请人:四川通融统筹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景乐北路**附**。
法定代表人:罗小华。
申请人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通融统筹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依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向本院出具了财产保全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通融统筹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小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谢 秘
书 记 员 袁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