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民终24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9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7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雪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N56JY2R,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板桥社区绣溪路58-22-401。
执行事务合伙人:***。
原审第三人: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6014049M,住所地无锡市东河头巷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江苏久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86329018F,住所地无锡市中南西路景丽苑28号-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雪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原审第三人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久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211民初5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