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3民初2190号
申请人: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东河头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6014049M。
法定代表人:***,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路78号办公楼8楼北第一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250142079E。
法定代表人:***。
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诸 琳